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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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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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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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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技术转让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拥有和掌握世界上所有的先进技术来发展本国经济,因此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和技术交流合作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主流。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与普通的商事合同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有必要将其独立出来。本文旨在论述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试与其它商事合同相比较。

关键词: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特征 商事合同

一、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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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就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就某项技术转移而达成的协议。这里所称的技术,包括专有权和工业产权(含专利权和商标权)。当前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6种 :国际许可合同、国际技术咨询合同、国际技术服务合同、国际合作生产合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其他形式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⑴内容的复杂性、综合性。大多数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混合协议或综合协议,不但包括技术内容、范围,有时还包括设备转让、产品返销、技术培训等等,不但合同条款多,而且往往附有大量附件。这就使得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更加广泛,除具有技术转让交易的特点,又含有有一般货物买卖的一些特点。

⑵期限的长期性。大多数情况下,技术转让人不但要交付必要的技术资料,而且还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保证受让人能够生产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此外,技术转让合同一般采用从利用技术产生的利润中提成的方式计价,合同的期限直接与受让人掌握的技术水平、生产进度和规模、转让人的收益有关。因此,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期限较长,一般在5~20年期间。

⑶特定的地域性。即限定受让人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使用权、制造权和产品的销售权。这种地域限制首先是法律上的要求。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客体是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有关这方面的法律都有严格的地域性,让与人只能在法律保护地域内与受让人签订合同。

⑷双务性、有偿性。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相互承担合同义务并相应地相互享受合同权利。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有偿合同,即作为技术供方向技术受方转让技术的回报,技术受方必须向技术供方依合同的规定支付价金。

⑸很强的法律性。国际技术合同涉及到许多法律领域。因此,必须接受专利法、商标法、技术转让法、海关法、税法、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调整,而且,由于这些法律大多由强制性法律规范构成,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协商排除。其次,由于国际技术转让属跨国界技术让渡,当事人不但要遵守本国的法律,还必须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又因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在法律适用上更为复杂,目前不仅国际上无统一的国际公约可供适用,而且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比较简单,所以当事人一般都在合同中商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国际惯例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与其他商事合同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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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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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基本原则与其他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同样是贯穿在整个合同的始终,对合同双方起根本指导作用的规范,具体来说包括:

⑴缔约自由原则

⑵平等原则

⑶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⑷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

2.订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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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承诺是一切合同的订立程序,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也要经过这两个程序,但具体到技术转让的实践,还有其自身的一些特性,通常采用询价、报价、还价及接受的概念。

⑴询价(发盘):在国际技术转让交易中,受让方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调查研究,选择几家供应商,进行询问某项技术的各项或主要交易条件而发出的口头或书面通知。

⑵报价(报盘):在国际技术转让交易中,技术供方根据技术受让方的询价要求,向受让方提出该项技术的各项交易条件的意思表示,包括技术条件和商务条件。

⑶还价(还盘):还盘是指在收到发盘后,不愿意接受发盘中的全部条件,为了能达成交易,向发盘人提出修改意见的口头或书面表示。它是对原报盘的否定,是一项新的报价。

⑷接受(承诺):指受盘人在有效期内无条件接受发盘的内容,并愿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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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和一般的国际商事合同一样,具有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及效力未定的情形。

4.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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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技术资料和其他软件的交付、价金的支付、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合格验收五个方面。技术资料交付的风险与货物买卖风险转移不同,不能以索赔来解决风向责任问题。

5.违约及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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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商事合同一样,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违约按程度划分可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违约救济途径主要有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和解除合同几种,同一般商事合同的救济方式是大致相同的,主要是通过对违约方的惩罚,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原则上,转让的技术都有实施的可能性,但是,也不能排除某些技术达不到工业实施的目的,但是前期投入又无法收入或转化,更无无法恢复原状。因而,基于技术转让合同产生纠纷,救济的主要措施是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在我们的外贸实践中,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并驾齐驱并愈显重要,这正是由于科学技术的重要性所决定的。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没有科学技术,就不可能有国民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国家的繁荣富强。对于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特点的探讨无论是对于司法工作者还是对当事人来说都是非常有益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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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丽 《国际技术转让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年6月

2.高振莉 《浅谈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特点及种类》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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