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Posted by Y Cheung on Tue, Sep 18, 2007

(公元220年-581年)

本章概述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处于重要的过渡时期。各政权进行了不同规模的立法活动,在继承秦汉法律文化传统的同时,做了新的补充和完善,使封建法律制度从法律形式、法典体例到刑罚制度、重要原则等各方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逐步走向典型和成熟,为隋唐法制的繁荣和完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章重点

  1. 封建律学的发展与立法技术的提高
  2. 礼、律的进一步结合
  3. 封建刑罚制度的发展
  4. 诉讼制度的发展

主要内容

  1.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2.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3.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一、三国法规   

(一)三国形势图

三国鼎立形势图

(二)《魏律》

二、两晋法规

(一)西晋时期形势图

西晋时期形势图

(二)东晋时期形势图

东晋时期形势图

(三)《晋律》

三、南北朝法规

(一)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宋、魏时期全图

(二)南北朝后期形势图

陈、北齐、北周时期全图

(三)《北齐律》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成就

《魏律》

1、法典体例上: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

2、 内容上: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

3、 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封建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4、 改革刑罚制度,减轻了一些刑罚

《晋律》

 又称为《泰始律》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张斐和杜预 )

《北齐律》

这一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隋唐法典的蓝本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1、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

1)出现了律、令的区分。

2)出现了格与式两种法律形式: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

2、法典体例增加科学性

 改具律为名例律,并置于律首,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4、基本确立了封建五刑体系

5、丰富了封建法典内容,使之更全面维护地主阶级利益

6、 法典的条文由庞杂向简要发展

第二节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

 1)源于西周“八辟”,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制度

 2)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3)特权:犯死罪者“议定裁奏,曹司不敢与夺”;犯其他罪例减

2、“官当”制度:

法律允许官吏以官职和爵位折抵徒流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出现于《北魏律》和南朝的《陈律》。

二、“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1)《北齐律》中出现

 2)主要内容: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3)法律效力: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三、“五服制罪”原则的形成

1、“五服制”:中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五服:斩衰 、齐衰 、大功 、小功 、缌麻

2、“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丧服制来定罪量刑。

3、实质:

 “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

 4、影响:

 体现中国伦理法特征,对后世法律重要影响,晋以后,“五服制罪”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刑罚制度的发展

 1、 废除宫刑:西魏、北齐

2、徒、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3、鞭、杖、笞刑及其数额的规范化

4、基本形成封建制五刑:

(1)死

(2)流

(3)徒

(4)鞭(隋:杖)

(5)杖(隋:笞)


思考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那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04年司法考试题)

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

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

1)曹魏:律博士

2)北齐 :“廷尉”为“大理寺”

尚书台发展成为最高行政机关,(南朝梁和北齐改为尚书省)其下设立“六曹”,殿中尚书、都官尚书掌管司法(北齐)

2、地方:司法与行政合一,州、郡、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二、诉讼制度:

1、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 曹魏—限制郡守判处死刑权;
  • 南朝宋—死刑奏报皇帝制度成惯例;
  • 北魏—法律明文规定死刑奏报

 2、刑讯制度的发展:

1)北魏 “重枷” 2)南梁“测罚” 3)南陈“测立”

 3、“登闻鼓”直诉制度:

  西晋在朝堂门外设置“登闻鼓”,以待有冤抑者敲鼓向皇帝直诉的制度


案 例

 羊聃免处死案。据《隋书·刑法志》记载,东晋成帝时,庐陵太守羊聃为非作歹,滥施刑杀,一次错杀无辜190人,“有司奏聃罪当死”,但因景献皇后是他祖姑,竟免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