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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汉代的刑法原则与司法的影响(法制史作业)
汉武帝对中华法系最大的影响,是采纳名儒董仲舒的建议,确立了大一统政治法律模式。董仲舒,(前179-前104),广川人,汉代公羊学大师,今文经学派创始人,是孔孟之后的又一位儒家大师。董仲舒被汉儒尊称为纯儒,但实际上他的学说并不同于先秦之儒,他对孔子之修正甚多,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建立了以天人感应论为形式的儒家神权体系,这是对树状等级体系的巩固。董仲舒还正式提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学说,将社会中的所有关系(夫妻关系、父子关系、君臣关系、君民关系乃至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精确的概括成一个基本模式。这个模式包含两个要点,一个是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卑者对尊者要服从,另一个是为政以德,尊者对卑者要爱护。这样,整个社会的权力从神权开始,平和而均匀的经过君、臣、父流向普通社会成员(子、妻),使整个社会秩序达到最大。为了实现这个模式,董仲舒又提出大一统的口号。除了形上世界的大一统,重新树立了儒家的神权体系之外,大一统还包括思想领域的大一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和政权结构的大一统,将汉初封建赋予诸侯国的政治权利收归中央,重新建立统一的君权,确立皇帝普天之下、惟我独尊的地位。
法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纲)
一、释义 #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