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轉到主要內容

简述债务承担的种类,条件及法律后果

·1960 字·4 分鐘
Y Cheung
作者
Y Cheung
Blogger, Programer & Traveler.

所谓债务承担,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该第三人叫做承担人。

债务承担有两种,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第三人承受债务人的地位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而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的情形,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或债务加入;狭义的债务承担,仅指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其债务,又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我们通常所说的债务承担,一般都是指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如果债务自始不存在或者在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达成了债务承担的协议,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就不完全的债务,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如可撤销的债务在债务被撤销之前,可成立债务承担。

(二)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不可移转的债务不能成立债务承担。其一类是在性质上不能移转的债务,如演出合同中的演出义务、基于信任而成立的委托合同中的义务等;一类是当事人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的债务,都是不能移转的债务;另一类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

(三)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承担债务的协议

    债务承担合同以债务移转为其基本内容,债务人与第三人须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协议中须有明确的将债务人债务的一部或者全部移转于第三人的内容。

(四)须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关系建立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对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当债务人将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时,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各国民法及学说均以债权人同意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债务承担合同的生效要件。只有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合同才能有效;未经债权人同意而移转债务的,债务承担合同对债权人并无效力,因而当第三人以债务承担为由履行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有权同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关于债权人同意的方式,我国合同法中没有规定。通常认为,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的方式应当是明示的,一般不得以默示的方式为之,因为债务承担尤其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对于债权人利益甚大,所以一般不得以默示推定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但如果债权人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或者受领第三人以债务承担为意图的履行的,也可以推定其已经同意债务承担。而对于债权人拒绝债务承担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当债权人未做出同意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时,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属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第三人和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于相当合理的期限内做出同意或否定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于合理期限内未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的,应推定其拒绝债务承担。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转移债务的,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不发生债务承担的后果。但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则有所不同。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未导致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的加入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对于债权人更为有利,因而对于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并存债务承担合同,则不必征得债权人同意,但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此外,债务人转移债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当事人约定必须履行特定形式的,如公正,也需依照约定办理后才生效。

既然允许债务承担存在,而其又将对一系列法律关系产生影响,所以债务承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多方面的。首先,债务承担使得债务人脱离或部分脱离债权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完全或部分替代了债务人的主体地位,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承担人),因而受到合同的约束。承担人应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就债务承担的范围而言,因债务承担实际上是就原债务而进行承担,故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一般不得超过原债务的内容和范围。第三人需要承担多少债务、原债务人需承担与否以及范围的大小、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和范围这些内容均须在债务承担协议中加以详细明确。再次,按民法原理中主债务转移,从债务随之转移的原则,债务人移转义务时,承担人应当承担与原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况,即担保性质的从债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另行约定。最后,《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这也就表明,债务承担人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后可以获得从属权利,从属于原债务的权利,随着债务承担而全部或部分的移转给承担人。正如《合同法》第85条所规定的抗辩权,抗辩事由在债务前若已合法存在,则债务承担后,承担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的抗辩权。

相關文章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本章概述 #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处于重要的过渡时期。各政权进行了不同规模的立法活动,在继承秦汉法律文化传统的同时,做了新的补充和完善,使封建法律制度从法律形式、法典体例到刑罚制度、重要原则等各方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逐步走向典型和成熟,为隋唐法制的繁荣和完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经济法学笔记

·520 字·2 分鐘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 # (一)什么是经济法学 #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 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 (二)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的关系 # 联系 区别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 # (一)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 # 经济法学最早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经济法学在20世纪30年代从德国传入我国,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对其传承甚少 经济法学最繁荣的国家是德国和日本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经济法学这门学科 严格意义上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开端应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其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978-1986年:形势大好时期 1987-1992年:断臂求存时期 1993-2000年:脱胎换骨时期 2001年以来:地位确定时期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现状(中国1992年以后的代表观点) # 协调经济关系说——杨紫焰 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 国家调节关系说——漆多俊 意志经济关系说——史际春 社会公共性说——王保树 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 # (一)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 注释方法 法律的经济分析法 历史沿革比较研究的方法 实证研究的方法 发社会学和调查研究的方法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点

·1415 字·3 分鐘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特点在于: (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虽然在许多情况下要与物发生直接的联系,但它并不是人与物、人与自然界的关系,而是通过物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如说买卖,我们买卖就是通过物来发生了买卖关系,这个物可能是房子,也可能是汽车,它并不是人对汽车或人与房子的关系,而是通过汽车和房子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买卖义务关系,也就是出卖人和买售人发生的关系,这是民法要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