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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的看法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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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Cheung
作者
Y 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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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剥夺人生命的处罚”,而在各类刑法学著作中的解释则基本上大同小异,即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又称生命刑,或称极刑,也是最严厉的惩罚方法。

死刑,作为刑法之一种,是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统治的最严厉暴力手段,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保护统治阶级利益、实行阶级镇压工具的刑法本质。

从死刑的发展过程来看,它发源于原始的同态复仇。经过不断演变推进,由各个历史阶段的统治者规定名目繁多的死刑种类,且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是残酷多样,令人发指。到了现代,随着近些年来法制化理念的普及和对人权观念的重视,死刑作为最严厉的以剥夺人之生存权利的刑罚方法正在日益接受挑战,就像联合国大会在1989年12月通过的《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决议中所认为的“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使人权的持续发展”,“废除死刑的所有措施应被视为在享受生命权方面的进步”。而且根据大赦国际调查的结果,“截止到2000年10月,在世界上全部194个国家和地区中有76个对全部犯罪废除死刑,10个相对废除死刑,37个实际上废除死刑,保留死刑的有71个”,限制或废除死刑的做法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趋势和不可逆转的潮流;但是我们也应该同时认识到由于世界各国存在彼此差异较大的国情环境以及其他多种原因,故而在世界范围内对死刑存在或废止的理性探讨的争论依然没有停息,仍然有许多国家未废止死刑,甚至,如英国,在废除死刑后又恢复了。

我们知道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都以一定的社会作用为基础,死刑的存在也不例外。因此,死刑的价值成为死刑存废之争的基点,这是必然的。无论是立足于刑罚的一般理论,还是从西方的死刑存废之争来看,死刑的价值之争归根到底无外乎三个方面,即死刑是否公正,是否可收到预防犯罪之功效与是否人道。换句话说,也就是死刑是否符合刑罚的公正性、效益性和人道性的三大价值标准。所以对死刑的现实选择应建立在死刑的价值分析之上。

首先,死刑的公正性,指的是死刑对于犯罪是不是一种应得的报应,以及用死刑来惩罚犯罪是不是公平,或者说,用剥夺生命的死刑来对待已经犯罪的人是否正当,是否公平。死刑具有公正性,无论从历史的角度还是现实的角度来看,都应该是一个不争的命题。从历史渊源看,死刑作为最原始的刑罚方法,它的产生,本身便是原始的、本能的、公正要求的结果,在原始的同态复仇的背后潜在着一种本能的朴素的公正观念,这也是刑罚公正性的原始形态。从现实看,死刑是否公正,也就是死刑的分配的公正性问题。如果从公正的角度来确定死刑的分配,则标准依然是等价,只有将死刑分配于所侵害的权益价值不低于生命的价值的犯罪时,才具有等价公正性。根据这一标准,死刑并非只有分配于杀人罪才是公正的,因为将其分配于具有剥夺生命的因素的其它犯罪(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可能造成多人生命死亡的犯罪),或者所侵害的权益的价值在特定条件下高于人的生命的价值的犯罪(例如经济、财产犯罪,在我国目前经济因素仍占人们心目中重要的地位,如果是将特大的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视为其价值高于人的生命,同样是可以理解的),均可以是公正的。

其次,死刑的效益性主要指死刑对于预防犯罪是不是一种必要的手段,以死刑来预防犯罪有无必要,是否值得;换言之,是指死刑的存在与运用是否有相应的效果来证明其是正当的。实际上,对于死刑的效益性包含两个问题:其一,死刑有没有预防犯罪的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其二,如果有预防犯罪的作用,这种作用是否值得以死刑来追求,也即用其它刑罚方法而不用死刑,是否可以实现同样的效果。死刑的个别预防功能是显而易见的:(1)死刑对受害人及亲属而言,主要是安抚慰藉作用。因国家以刑罚惩罚处死犯罪人,以公平形式满足被害人及亲属的报复愿望,使其不致再采取其私力报复行动而犯罪,故而,也就起到阻止受害人方面在犯罪的可能性;(2)对普通守法者而言主要是平息民愤。主要反映在国家对严重犯罪者处死刑,既满足守法者要求惩罚犯罪人的愿望,而且既可以防止守法者激于义愤而加害犯罪人,避免了私刑和阻止了再犯罪,又可以使守法者认识到对犯罪的否定与对法律的肯定,使其守法意识加强;(3)死刑对潜在犯罪人的强大威慑作用。因为喜生恶死乃人之常情,“好死不如赖活”乃人之共识,基于本能的求生欲望,潜在犯罪人在意欲犯罪的同时,必然对作为犯罪结果的死刑产生畏惧心理,并为避免丧生生命而不敢犯罪,故死刑的这种一般预防之功能亦是顺理成章。而且,对于死刑而言,其所具有剥夺罪犯再犯罪能力的彻底性,是其他任何刑罚方法都无可比拟的。简单来说,财产刑、资格刑剥夺的仅是犯罪人再利用财产、资格犯罪的能力,有期徒刑则是只构成对其再犯罪能力的相对限制,并而彻底剥夺,无期徒刑则只构成对犯罪人再犯能力的终身限制,况且犯罪人还有再逃脱的可能和对同案犯实施犯罪的可能。所以仅从个别预防的角度来看,死刑的作用确非其他刑罚方法可以代替。

最后,死刑是否人道,实际上指死刑是否符合刑罚的人道性要求,而刑罚的人道性又是指刑罚是否符合人道理念,而所谓人道理念,其基本蕴含是爱护人、关怀人、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对死刑而言,如果惩罚的是重大的犯罪人自由意志体现的犯罪,而且死刑给受刑者的痛苦只以致其死亡为限,而不附加任何额外的痛苦和折磨,则是人道的和正当的。

综上所述,由我们对死刑的三大价值的分析不难看出,死刑完全符合三大价值的要求,而保留死刑也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但是,我却并不认为死刑可以长久存在的,这不仅是由对死刑的世界性现状得出的大势所趋之结果,而且随人类历史的发展、物质文明的提高,死刑的废除只是时间问题而已,因为死刑的副面作用正在逐渐显露而影响巨大。

就世界而言,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呼声愈来愈响亮,无论如何,都离不开整个人类文明进程的发展和对人权生命的重视,大赦国际已成趋势,废除死刑的国家自然会越来越多,这也是不争之事实。由此,一方面,由于世界贫富差距的存在及不均衡性,乃至各国国情形势的不同,死刑的局部存在也是正常的和现实的;另一方面,死刑的弊端或副作用的日益暴露,死刑的废除也是必然的合理的,而在二者之间,则必然存在一个过程,一个相当时期的过程。

就我国而言,现阶段死刑的存在,又有其合理性,实践证明也是正确的和适宜的,虽然在立法和司法领域中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必然会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得以顺利解决。而且,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主张就是保留死刑,限制运用,并非主张多杀滥杀,更是坚持少杀慎杀,以对反人民者之专政,实现对人民之最大民主和最大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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