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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048 字·3 分鐘
Y Cheung
作者
Y Cheung
Blogger, Programer & Traveler.
目錄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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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1997年12月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依法逮捕。经审讯,张某交代1997年8月曾奸淫一幼女,经查属实;张某共贪污4次,总款额达5万元,其中有3次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

问:对张某所犯的两罪,如何适用新,旧刑法的规定?

答:对于张某所犯的两罪应涉及到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现行的刑法是9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在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应用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新修订的《刑法》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到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样的行为未经过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按照新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新刑法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即适用新刑法。4、如果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张某在10月1日前所犯下的贪污在旧刑法中,贪污是属于侵犯财产罪,判罪比现行刑法的贪污罪较轻,所以应该适用旧刑法。而在10月1日后的按照新刑法,贪污满5000元以上就为犯罪。张某在8月奸淫幼女这一行为在旧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一是奸淫幼女罪,一是强奸罪,要看适用哪个刑法,就看哪个罪判决较轻。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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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幼儿园保育员王某,于某某日下午带领10名幼儿外出郊游,途中幼儿李某失足坠入路旁粪池,忘见状只是向路人刘某(20岁)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刘某闻声既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在就近拔得小竹竿一根,经探测得知水约有80公分深,但王,刘二人均因怕脏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只是共同高声呼救。待农民张某闻声赶来跳下救人,幼儿李某已经被溺死。

问:王某,刘某应否对李某之死负责?为什么?

答:王某应对李某之死负责,刘某不应对李某之死负责。王某作为幼儿园的保育员,以教育幼儿保护幼儿这种行为作为利益来源,在将10名幼儿带领外出郊游后,就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幼儿们的安全负有责任。然而在遇到李某坠入粪池后只高声呼救,不肯救人,在后来知道粪池只有80公分深时也不肯跳入救李某,他的行为是对其职业的不负责,更是对李某的不负责。因此王某应该对李某的死负责。而刘某在测得迟深为80公分后因怕脏而不肯跳入救人,在道德上他的行为的确值得谴责,但是我们不能期望他实施这种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救人行为。所以刘某不应对李某之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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