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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法治的科学含义及条件(法理学作业)未完...

·1582 字·4 分鐘
Y 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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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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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科学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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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治思想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古希腊的思想家柏拉图首次明确把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提出,他强调“如果当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随后有许多学者对法治进行过探讨研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亚里士多德,戴雪与1915年全世界法学家大会对法治的界定。亚里士多德尽管没有对法治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他却给出了法治的两个必备的要素。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其法治理论对西方法治传统产生过久远深刻的影响。戴雪则是系统地提出并阐释了法治的含义,这就是学界所熟悉的法治三原则:“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或财产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论地位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审判管辖权”;“个人的权利以一般法院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 戴雪的法治三原则对于反对封建特权,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具有重要价值,因而对西方乃至非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而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德里宣言》把法治原则归结为四个方面;即:(1)立法机关的职能是创造和维护个人尊严得到维护和各种条件,以便使“人权宣言”中的原则得到实施。(2)法治原则既要规范政府的行政权力,不使其滥用权力,同时也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持法律秩序,但赋予行政机关以委任立法权时以不能取消基本人权为限度。(3)要求有正当的刑事程序,充分保障被告辩护权、受公开审判权,取消不人道的和过度的处罚。(4)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司法独立是实现法治的先决条件,法律之门对贫富平等地开放,等等。以上种种关于法治的含义,一般说来,在历史上起到了积极作用,有着历史的进步意义,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但也因为历史的局限性而有其各自的不足。

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我们可以从“人治”的对立面揭示法治的含义。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能力和素质,人治不可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法治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在所有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高于法律。

要更好地把握法治的科学含义还应将它与法治国区分开来。法治国的概念据认为起源于康德的一句名言:“国家是许多人以法律为根据的联合。” 但这里的法律不是来自“法治”中的自然法,而是来自人民的联合意志(或者说公意)。法律是作为主权者的立法者的产物,而不是自然正义的产物。法治国,就其德文本意及康德的解释而言,指的是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国家,或者说一个有法治的国家。与法治不同,法治国思想的基本主张是最高立法者,不论是专制君主、独裁者,或是民选的立法机关完全是不受任何一种更高一级法律的束缚。统治者的权力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立法者在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变更法律。可以预见,在法治国下,统治者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手中握有的任意修改法律的权力来逃避法律的约束。一个法治国可能是一个法制高度民主完备的国家,但却不是一个法治的国家。

  总之,“法治”是一个融汇多重意义的综合观念,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法治的科学含义应至少具有以下四种社会内涵和意义:

  • “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 “法治”意指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
  • “法治”意指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 “法治”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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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法治必须有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为基础。

  • 经济条件
  • 政治条件
  • 文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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