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轉到主要內容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现状及完善的思考

·3352 字·7 分鐘
Y Cheung
作者
Y Cheung
Blogger, Programer & Traveler.
目錄

摘要: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它所具有的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市场交易效率的基本功能,是市场经济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的保障。因此,建立现代化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对现代各国的普遍要求。而我国由于历史发展的特点,商事登记制度尚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不甚适应商事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完善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迫在眉睫。

关键词: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立法、完善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及其功能和意义
#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题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1商事登记制度通过记录在案的方式对商人身份的确认,从本质上来说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它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

从商事登记制度的内容来看,它大体具有以下功能和意义:

  1. 商事登记制度是国家行使和实现经济管理职能并实施市场准入控制的一种方式。
  2. 商事登记制度有利于商主体公示自己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和经营能力,以确立其商誉。
  3. 商事登记制度有利于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对商主体及相关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目前,在我国商法部门尚未形成的法律制度下,商事登记法律没有一个既定的制度框架,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只不过是零散的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集合。有关商事登记的法律制度只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规章中。如形式意义上的主要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办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关于商事登记的有关规定。由于历史发展的特点,我国商事登记的范围是以负责登记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为划分基础,商事登记制度的实质是一部工商登记制度,因而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大量的冲突和弊端。

  1. 商事登记立法分散,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立法的理念和规划。

在我国,由于商主体有公司与非公司、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分,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有关商事登记的立法也不一样。既有针对商事主体的一般性法律文件,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又有针对公司、合伙企业等的特别规定,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还有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门规定,如《外资企业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等,以及针对某一环节的规定,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等。 关于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多有内容上的交叉重叠,在不同的商事组织法和商事登记法中重复规定商事登记制度,这种立法形式的高度分散和复杂性,在市场经济渐趋成熟、市场主体较为稳定的今天,所凸现出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它不仅妨碍了商事登记制度有机体系的构建,而且增加了立法的成本和法律实施的成本,使商事登记复杂化,不利于登记人了解掌握有关规则,也不利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管理,影响了工作效率,同时也影响了公众对相关信息的了解。而且它本身就不符合商事活动效率性的要求。

  1. 商事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在我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原则。2这种登记管理模式的建立是我国旧体制下形成的企业等级制度的当然结果。现行分级登记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保持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与登记机关的行政级别的一致性,经哪一级机关批准的企业由相同级别的登记机关登记,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看,这种分级登记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其一,登记的分级管理体制从法律和政策上剥夺了市场主体享受平等待遇的权利,与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的市场化改革的价值取向是不相适应的,它不利于营造一个平等的杜会经济环境。其二,营业地与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人为分离,不仅增加了市场交易相对人了解交易对象经营信息的成本,同时也增加了国家机关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难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说,它将商事登记的效率性价值和安全性价值大大消耗在不必要的程序负担中。

  1. 商事登记的内容较粗糙。

首先,须登记的人员范围不够细致。现行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商事主体重要人员主要有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经理或合伙组织的合伙人、负责人。3但实际经营中,能够知晓经营内幕信息、把握经营运作情况的人员要远远大于上述人员范围。其次,须登记人员个人信息的登记范围不够细致。现行商事登记法规对须登记人员个人信息的登记范围要求过于粗疏,无法完全反映这些人员的真实情况,尤其是无法反映出他们是否具有实体法中规定的商事主体组成人员的禁止性任职情况,因而不能与实体法协调配合,从而也使得这些规定难以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若干思考
#

随着商事主体和商事活动的不断丰富,必然带来商事登记制度的复杂化,为适应商事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事登记立法势在必行。

  1. 制定《商事登记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

统一的立法模式可以抛弃各企业之间的不平,在立法上弘扬自由、平等和公平的精神。也有利于减少法律资源浪费,增加法理的一致性,消除法律内容冗繁矛盾的弊端,扫除法律盲点,减少不同法律间的协调成本、维护成本和学习成本。统一商事登记法是商事登记现代化的形式表征,更是推动商事登记现代化的有力可靠保障。4

  1. 废除分级登记制,实行以主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

废弃现行的分级等级制,改取以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度。不论是经哪一级政府或政府部门批准的企业,一律由其主要营业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实行以主要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有利于淡化企业的身份观念,逐渐消除企业的身份区别,实现商主体的平等性。同时,企业营业地与登记地的统一,既方便社会公众对其信息的调取和了解,也有利于当地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可以克服分级登记制存在的制度性问题。而且,实行以主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度,所有的企业将由其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国家和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不再承担具体企业的登记事务,它们可以把主要精力集中在领导和全国或本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这样安排还有一个益处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商事登记进行监督和检查时,可以避免自己既是监督者和检查者又是被监督者和被检查者所引起的尴尬,避免出现对商事登记进行监督检查时只对下不对己的不合理现象。

  1. 建立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系统和网络,收集完整的商事主体信息。

应当根据相关实体法律的规范内容,在商事登记专门立法中对须登记人员的具体个人信息做详尽的规定和要求。这些信息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件编号、住所或居所、出资情况及比例、任职情况、权限范围、以及与实体法所规定的属于人员任职禁止性规定相关的个人信息等等。同时扩大须登记人员的范围。


  1.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1月第3版,第63页 ↩︎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

  3.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1月第3版,第68页 ↩︎

  4. 李振华著:《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理论界》,2006年第2期,第73页 ↩︎

相關文章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4002 字·8 分鐘
名詞解釋 # 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力)义务关系。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并具有一定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国有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指由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公允的原则和一定的专业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按照法定的程序对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税收: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对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竞争: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者,以谋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尽可能多的利润为目的,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性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颁发给合格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活动。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在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簡答 # 1.企业变更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经济法 案例分析

·1359 字·3 分鐘
1、甲于2002年3月在乙公司购买了丙公司生产的电热水淋浴器和丁公司生产的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同年4月,甲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然被按键漏电击中,右手烧伤,被截除食指。为此,甲与乙公司交涉,要求赔偿。乙公司称:责任由生产者承担,乙公司无过错,拒绝赔偿。甲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丙、丁三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反壟斷法(未整理)

·11092 字·23 分鐘
反垄断法的基本性质 # 反垄断法被公认为属于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现代经济法的范畴,而且一般还被认为是经济法中最典型的部分,在一些西方国家往往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和龙头,被称为“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基石”、“自由企业大宪章”等。作为经济法的一部分,反垄断法无疑也具有经济法的基本性质。

经济法学笔记

·520 字·2 分鐘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 # (一)什么是经济法学 #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 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 (二)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的关系 # 联系 区别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 # (一)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 # 经济法学最早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经济法学在20世纪30年代从德国传入我国,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对其传承甚少 经济法学最繁荣的国家是德国和日本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经济法学这门学科 严格意义上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开端应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其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978-1986年:形势大好时期 1987-1992年:断臂求存时期 1993-2000年:脱胎换骨时期 2001年以来:地位确定时期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现状(中国1992年以后的代表观点) # 协调经济关系说——杨紫焰 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 国家调节关系说——漆多俊 意志经济关系说——史际春 社会公共性说——王保树 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 # (一)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 注释方法 法律的经济分析法 历史沿革比较研究的方法 实证研究的方法 发社会学和调查研究的方法

论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

·2813 字·6 分鐘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傳統法律部門對當代法發展的不適應性【未整理】

·1721 字·4 分鐘
question:傳統法律部門劃分理論的要點有哪些?如何理解它對當代法發展,尤其是經濟法和勞動法等社會法現象的不適應性? 所谓法律部门,不过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换言之,它是人们认识和研究法的一种学术活动和方法,不能过分强调其客观性,将其绝对化。法学家的主观固然要符合客观实际、有利于法治实践,但是如果误把法律部门及其划分当作客观的事物或现象的话,则无异于把一些人的主观意志强加于客观的社会经济及法治实践,使得法律部门划分与客观实际相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