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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新政府的承认

·1975 字·4 分鐘
Y Cheung
作者
Y 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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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新政府的承认是经常发生的事。在正常的政府更迭的情况下,一般不发生承认问题。但在实践中,每当一个国家的新元首就职时,其他国家一般都通过某种形式,如贺电,对新元首表示承认。对政府的承认主要发生在因政变或革命产生新政府的情况。

**关键字:**承认 政府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一种政治和法律行为。广义的承认依对象可分为对国家的承认、对政府的承认、对民族的承认、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对叛乱团体的承认,以及对条约、领土地位和国际局势的承认,等等。

一、对新政府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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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上看,对新政府的承认是一种主要由既存政府肯定新政府地位的行为。新政府的出现一般有两种情况:正常的、依据宪法程序进行的政府更迭而产生的新政府和通过非宪法程序夺取政权,如通过革命、政变等建立的新政府。在正常的政府更迭的情况下,一般不发生承认问题。国际法上的对新政府的承认是指一国经过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这样的政府不仅改变了该国的国际关系。这样的新政府如若已控制其领土的全部或大部分,实行了有效统治,就出现承认,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它代表国家是一国家的政权延续。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就是新政府的承认。 从性质上看,对新政府的承认是一种深受政治动机影响的法律行为。 从效果上看,对新政府的承认是一种宣告性的行为。对于事实上存在的新政府来说,其他国家承认与否都不影响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而对于事实上不存在的“政府”来说,给予承认则是违反国际法的。与此同时,既存政府也没有义务承认事实上存在的新政府。

二、从承认对象来看,对新政府的承认不同于对国家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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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的承认是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一个国家而与其交往。对政府的承认则是确认一个集团的人在一个国家内已组成了一个能够在国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的政府,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该国家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与其交往。国家的一部分领土的分立以及殖民地、附属国的独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合并,就会产生新国家;国家内部发生革命或政变,就会产生新政府。在这种场合,第三国都有必要决定对这种新国家或新政府是否给予承认。

三、承认新政府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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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新政府如果已经具备国际法上的政府的要件,第三国就可以给以承认。过早承认会冒犯原来政府,会被指责为干涉他国内政。反之,迟迟不给以承认,该第三国可能会被指责为对该新政府不友好和干涉它们的内政。第三国无论如何不可以因不承认新政府而损害该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享有的权利。

四、承认新政府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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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的方式分明示和默示承认。明示承认是用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的承认,如以宣言、声明宣布承认;默示承认是用实际行动表示的承认,如派任外交代表、缔结双边条约或作愿意建交的表示等。 在国际实践中还有法律的承认和事实的承认之分。前者是完全的、无保留的承认;后者是对于被承认的政府是否巩固不很肯定,但由于愿意和它建立关系以处理实际问题而给予的承认。往往在事实的承认之后继之以法律的承认。

五、承认新政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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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承认一经作出就意味着承认国将与新政府全面的开展外交关系,表明承认国认为新政府在国际关系中是有关国家的代表,其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具体来说,对新政府的承认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效果,主要包括:

1.承认为建交奠定基础 承认是建交的前提,在默示承认的情况下也是这样。承认一个新政府随之而来的就是建立或保持外交关系。但因为建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政府双方的行为,有时承认之后并不一定就能建交或建立全面的外交关系。例如,以色列1950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但并没有建交。

2.对新政府作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 对于承认国来说,对一个新政府作出承认就意味着它承认该政府是该有关国家的唯一合法政府,在国际上代表其本国,享受一切应有的权利,包括对处于国内外的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代表权等等。

3.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性 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性,无论法律承认还是事实承认都有追溯的效果,即承认国的法院将被承认的新政府的行为视为从其成立之时起,而不是从承认之日开始,开始具有法律效力。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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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既存政府在承认新政府的时候,应当遵循一定的客观法律标准,即有效统治原则。一个新政府只要在其国内有效地行使权力,在国际上有能力履行国际义务,就有资格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另一方面,既存政府在单方面决定给予承认的时候,往往包含有很强的政治动机,并因此影响到对新政府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判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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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国际法》 王铁崖 1995年8月第1版
  • 2《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一卷
  • 3 《略论政府承认的性质——兼评相互承认理论》 吴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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